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动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科高发〔2016〕120号
各省辖市、县(市)科技局(科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的动态管理和规范运作,完善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工作机制,更好地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根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6号)的有关规定,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动态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动态管理细则(试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5月5日
附件
江苏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
动态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省建设,完善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工作机制,更好地引导银行、创投、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省科技厅会同市、县(区)、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共同建立江苏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以下简称“企业库”)。为做好企业库的动态管理和规范运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库由省科技厅统一管理,省地共同建设,实行全省统一标准。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原则上仅支持库内企业。
第三条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省科技厅委托,具体负责江苏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开发及日常维护工作,企业库的动态管理依托信息系统开展。
第四条 入库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新药证书等自主知识产权;对于科技服务业及模式创新企业,具备科技服务相关资质证书、参与制定相关技术或服务标准、拥有支撑其科技服务或模式创新的技术诀窍等,即可满足入库条件;
3、上一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
4、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上一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以下渠道推荐入库:
1、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属于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支持企业,上述企业同时符合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下或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条件的,由省科技厅直接遴选入库;
2、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结合省科技创业大赛、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等工作,定期组织有融资需求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报,经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入库;
3、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自主申报,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入库。
第六条 对市级以上科技人才创办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高校院所在苏创办的新型研发机构等孵化载体内在孵中小微企业,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可优先推荐入库。
第七条 申请入库企业均需在信息系统中填报企业信息数据及上传佐证材料。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入库的企业,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将相关信息数据导入信息系统,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入库企业审核确认汇总表》(附表)盖章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八条 对入库企业实行信息定期更新机制,企业申请“苏科贷”贷款需求时须对信息予以更新。更新后的企业信息应经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在信息系统中确认后,由省科技厅调整出库。
第九条 省科技厅建立入库企业抽检制度,对各地企业入库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对入库不规范、信息不完整的企业,在信息系统进行标注和记录,并督促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并予以改进;对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由省科技厅调整出库。
第十条 对企业库内的企业建立信用评价机制,省科技厅、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合作金融机构共享企业信用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将列入黑名单,并调整出库。对发展质态较好、产业带动性强、科技部门重点关注和支持的企业,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标注,向金融机构予以重点推荐。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每年对各地区的企业库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入库企业数量明显偏低、入库企业审核不认真、信息更新不及时的地区限期整改。整改后企业库工作仍没有明显改善的地区,省科技厅暂停与该地区开展“苏科贷”等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相关工作的合作。
第十二条 库内企业信息向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金融机构开放,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向库内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主动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入库。
第十三条 自信息系统上线之日起,全省“苏科贷”申报管理工作统一从信息系统登录并操作,原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苏科贷申报管理信息系统和苏科贷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